第一组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常态)
1.甲(出卖人)、乙(买受人)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1日交付,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请问上述三个时间的意义。(1)《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发生转移。”依据以上规定,甲、乙之间的合同于2005年3月1日成立并生效。在签订合同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当事人便享有了债权,比如,在过户前出卖人有价金请求权,由此还可产生违约金请求权;买受人有请求交付占有、提供过户手续的债权,由此还可以产生违约金请求权。(2)4月1日交付,风险发生转移;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发生转移。
2.甲(转让人)、乙(受让人)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合同,4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请分析上述二个时间的意义。
———《专利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技术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4月1日登记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可能发生解除的情况。这说明合同已经在3月1日生效了,否则解除就说不通了。4月1日的登记,只是产权(无形财产权)转移的手续和标志,而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手续和标志。专利权转让也是如此。本案与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类似。
1.甲(出卖人)、乙(买受人)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1日交付,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请问上述三个时间的意义。(1)《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发生转移。”依据以上规定,甲、乙之间的合同于2005年3月1日成立并生效。在签订合同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当事人便享有了债权,比如,在过户前出卖人有价金请求权,由此还可产生违约金请求权;买受人有请求交付占有、提供过户手续的债权,由此还可以产生违约金请求权。(2)4月1日交付,风险发生转移;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发生转移。
2.甲(转让人)、乙(受让人)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合同,4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请分析上述二个时间的意义。
———《专利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技术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4月1日登记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可能发生解除的情况。这说明合同已经在3月1日生效了,否则解除就说不通了。4月1日的登记,只是产权(无形财产权)转移的手续和标志,而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手续和标志。专利权转让也是如此。本案与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