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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1-3折考试用书、辅导班课件下载、复习资料、押题资信... QQ:455738613 TEL:130.1131.5211 老何


    法制史复习考点大汇集

    老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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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复习考点大汇集 Empty 法制史复习考点大汇集

    帖子  老何 周四 二月 12, 2009 12:13 am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 :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经济刑:赀、赎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 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

    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 六杀:(1)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 六杀:(2)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



    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 六杀:(1)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 六杀:(2)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



    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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