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刑的确定权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但执行机关有建议权;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及其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应当由中级法院裁定;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由高级法院裁定。
3.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5.死缓:从缓刑考验期满第2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2年,先行羁押和考验期的不折抵。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及其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应当由中级法院裁定;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由高级法院裁定。
3.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5.死缓:从缓刑考验期满第2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2年,先行羁押和考验期的不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