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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诉和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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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  老何 周二 二月 17, 2009 10:47 pm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中反诉一些规定。二审中可以提起反诉,对于附带民事部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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