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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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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  老何 周二 二月 17, 2009 10:59 pm

    1、为将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为将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以上两点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有一本习题上的答案说不符合,我不明白为什么,请解释。 您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列出的两点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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